鄭州出台
  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標準
  房屋被征收,可選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
  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上浮30%
  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出新規,明確征收補償標準。昨日,市政府出台《關於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房屋被征收,可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。選擇貨幣補償的,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%給予補償。
  鄭州晚報記者 董艷竹
  補償方式
 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任選
 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了,補償方式是什麼呢?《意見》指出,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對象,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。
  屬於住宅房的,選擇貨幣補償,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%給予補償。選擇產權調換的,按兩種方式進行安置: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,按套內面積給予安置;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未註明套內建築面積的,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上浮20%進行安置,上浮部分不計價。
  屬於非住宅房的,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性質、用途,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。選擇貨幣補償的,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上浮30%給予補償。
  此外,針對特殊群體,《意見》也有明確規定,征收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:屬於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;被征收人在他處確無住房;按市場評估價不足以讓被征收人購買建築面積50平方米類似的住宅房屋。由負責征收的市、區政府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,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(含50平方米)以內的房屋差價。
  補助標準
  住宅房每平方米補30元搬遷費
  根據規定,屬於住宅房的,被征收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,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,不足1200元的,按1200元發放。期房安置發二次,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。
  屬於非住宅房的,被征收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,發給被征收人搬遷費。期房安置發二次,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發一次。
  如果房子已經出租了,那麼搬遷費發給誰?《意見》明確,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,在租賃期間,搬遷費發給房屋承租人。
  臨時安置費每月不低於1200元
  關於臨時安置費,住宅房實行期房安置並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房的,在臨時安置期間,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標準發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,不足1200元的,按照1200元發放。
  非住宅房的,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,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4%支付臨時安置費;期房安置的,按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8%支付臨時安置費。臨時安置期限不超過36個月,超過本期限需要增加的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、房屋承租人協商議定。
  (原標題:鄭州出台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被征收,可選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上浮30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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